(一)资格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审核时月均参保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减少不高于5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僵尸”企业、严重失信单位和中介机构代理不予受理。(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企业划型参照2023年政策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三)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后,按规定及时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指导用工单位规范使用,杜绝出现截滞留问题。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纳入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四)经办流程:采取“免申即享+主动申请”的经办模式。单位通过网上平台确认相关信息或提交申请资料,通过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比对审核、社会公示后,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单位对公账户,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具体经办指引另行公布。(五)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